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型号命名方法,供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 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的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2 气瓶型号命名原则 2.1 气瓶型号由气瓶代号和气瓶规格组成必要加改型序号. 2.2 气瓶型号的表示方法如下:
2.3 气瓶代号由气瓶的类(表示气瓶名称)、型(表示气瓶结构形状)二部分按顺序组成,各部分用有代表性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三个字母连续书写,字母间不留间隔。类、型代表字母按表l、表2的规定选用。表中未列入的气瓶类和型,可按型号表示方法的原则命名;当代表字母已有规定时,应用其它字母表示,不得在相同部分重复使用同一字母。 2.4 气瓶的类、型代表字母的规定 2.4.1 气瓶类的代表字母见表l。
2.4.2 气瓶型的代表字母见表2。
2.5 气瓶规格由第一特征数(表示气瓶公称直径),第二特征数(表示气瓶公称容积、充液重量或贮气 量),第三特征数(表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或限定压力)三部分组成,各特征数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并用短栏线隔开,第一特征数紧接气瓶代号书写,各特征数的含义和单位见表3规定。
2.6 改型序号用来表示一个系列中某一规格气瓶的设计改型,是指气瓶的瓶体材料牌号、热处理方式 的改变,用罗马字母I、Ⅱ、Ⅲ、~……等,按改型先后依次采用,在第三特征数后空一字母间隔书写,改 型序号的含义应在产品目录和样本中说明。 2.7 气瓶型号应用示例,举四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高压容器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万江、冯平、张玉明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12-26批准 1995-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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