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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和一块燃气表的 “八年对抗”

作者:no1hack    转贴自:青年报    点击数:984


  □文/图 本报记者 陈 辉

  ●75岁的新乡老人王合安对每月缴纳2元钱燃气表维修更新费提出质疑,为此和燃气公司、政府管理部门打了8年官司。

  ●刚开始他是一个人单打独斗,如今他代表新乡许多市民起诉市发改委。数次官司后,燃气表维修更新费到底该不该收,仍然没有定论。

  无奈的官司

  11月10日上午,王合安和众燃气用户起诉新乡市发改委的官司在匆匆开庭后闭庭,用户代表没有得到任何想要的结果。这是王合安的第十场官司了,王说,他很可能再次败诉。但只要燃气表维修更新费不取消,他就要斗争到底。

  事情还要从2001年说起。2001年10月,家住新乡市103厂家属院的王合安在缴纳燃气费时,被告知此后每月要缴纳2元钱的燃气表维修更新费,交够8年后换新的燃气表。王以对方乱收费为由拒绝缴纳费用,并将燃气供应方——新乡市煤气总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退还用户2元/月的不合理收费。

  法院审理案件时,煤气公司拿出了新乡市物价局于2001年7月2日下发的红头文件,这份编号为新价工字(2001)117号的文件规定:该市使用管道气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燃气表收取2元钱的维修更新费;燃气表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燃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新。依据这份文件,法院判决王合安败诉。

  败诉的王合安不服气,他认为,燃气表是煤气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必备的计量工具,其所有权归煤气公司,消费者没有义务为煤气公司的财产维护和更新买单。“燃气初装费已经交过了,你公司更新配件难道还让消费者掏钱?”王合安反问道。

  不甘心失败的王合安把诉讼焦点转向了新乡市物价局的这份文件,他认为物价局下发该文件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并撤销。为此,他向新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久拖不决。无奈的王合安只好又将新乡市政府告上法庭,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但最后这个官司以“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不甘心的王合安重新掉回头,2006年,他起诉新乡市发改委(发出(2001)117号文件的新乡市物价局已合并入发改委),要求其撤销(2001)117号文件,并将新奥燃气公司(新乡市煤气公司已改制为新乡新奥燃气)列为第三人。和前几次起诉的结果一样,省、市两级法院驳回了王合安和燃气用户的起诉,理由则变成了“(2001)117号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至此,王合安和众燃气用户的起诉全部败诉。

  不放弃的老人

  日子就在一年年的官司中不知不觉流过,转眼间,已过了8年。王合安也从六旬老人变成了七旬老者。好在,长期坚持冬泳的他有一个好身体,虽满头银发,但精力旺盛。每次开庭,他都能侃侃而谈。

  从最初的一个人起诉煤气公司,到后来的2015人起诉市发改委,站在王合安身后的市民越来越多,10108人、14848人、51315人……直至如今变成了10万原告的大诉讼。2009年11月10日的庭审中,原告数量已变成了111148人,全部是新乡市的燃气用户。仅原告名单就有155页,王合安连续整理了两个月。

  前几年,王合安骑着自行车到各个小区、居民楼去贴广告,号召燃气用户加入到原告行列,一起为取消燃气表更新费而努力。后来他在家门口设立了一个指示牌,不用再去宣传,每天仍有市民把燃气用户证明资料送到他家里。记者在王合安家的客厅里看到,8个大纸箱子装满了原告的身份证明和燃气缴费证明。“有这么多人支持我,说明我的坚持是对的。”老先生说。

  8年维权,王合安的生活也被这个马拉松官司彻底改变。如今,他家的燃气早已经被停掉了,只好用电磁炉做饭。王合安介绍说,4年前的2005年3月1日,燃气公司把通向他家的气管切断了。老先生赶紧打110,警察来了之后,几经协调才恢复通气。

  不料随后的3月11日,外出参加冬泳比赛的老两口回到家准备做饭时,发现燃气再次被停掉。王合安和燃气公司交涉,公司让其换装智能卡表,并补交此前的燃气表更新费,王合安拒绝。从此,他家的燃气再也没接通过。

  “我自学了法律,知道该怎么维权,从来不用过激的行为。”王合安说,燃气公司却采用停气这种办法对付他,明显是在报复。“好在我们也看开了,不能用燃气,就用电磁炉,反正都可以做饭呢”。

  利益之争

  王合安说,通过这么多年的官司,他也看明白了,那就是对方无论如何不愿把官司输掉,否则就会引起用户要求退费的连锁反应。

  王说,他对燃气公司的收费行为提起两次诉讼,对方都拿出相应的行政批文来做挡箭牌。第一次是新乡市物价局的文件,第二次是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换发智能卡的文件。“这两个文件我都起诉了,但全败诉,我是在和一个强大对手斗争。”他说。

  据了解,新乡目前有13万户燃气用户,一户一表,每只表价格刚开始约200元(现在换成智能IC卡燃气表,价格已达500元/只),这场官司的标的实际上已高达数千万元。气表更新费该谁买单,直接关系到数千万元的利益归属。按照相关规定,燃气表每隔数年必须更换,所以,这笔费用实际比想象的更大。

  既然是巨大的利益博弈,王合安和众燃气用户与利益方的纷争,就不止是法庭内外的口水仗那么简单。随着加入原告队伍的居民越来越多,这场官司也给政府部门带来很大压力。

  2008年6月25日,新乡市发改委下发了新的[2008]334号文件,要求终止此前市物价局的(2001)117号文件。本来以为自己的斗争胜利了,但新文件的内容却让王合安心凉了一截。他说,新的文件只说终止原来市物价局的文件,并没有说不收取燃气表更新费。文件最后说,用户以前缴的维修更新费,在更换新表时要做好抵扣工作。“这不是等于说,不再每月收2元,而是换表时用户一次性缴清。”王合安说,这是换汤不换药。

  这份新的文件下发后,燃气公司不再收取每月2元钱的维修更新费了,而是把计量装置统一换成了智能IC卡燃气表,新表的收费是每只500元,比原来更贵了。于是,王合安再次把新乡市发改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取消这项收费。2009年11月2日、11月10日,法院两次开庭,新乡中院指定新乡县法院审理此案,王合安当庭指出此案不适合在基层法院审理,但他的要求没有得到回应。庭审后,王合安说,看这样的架势,他们可能再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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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该谁买单

  仔细梳理王合安8年的官司不难发现,双方纠缠最核心的问题是,燃气表更新费到底该由用户买单还是由燃气公司负责。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上文说过,王合安之所以打这个官司,他认为,燃气表是燃气公司卖气计费的工具,气表是为燃气公司利益服务的,受益人是燃气公司,就该供气方掏钱来买气表。法庭上,王合安多次打着比方说,卖菜人使用的秤难道还要买菜人掏钱买。

  庭审中,新乡市发改委的代理人辩称,按照《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干管、调压站、供应站等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庭院、户内管道建设资金由用户单位或个人筹资建设。”新乡市发改委据此认为,按照这个规定,产权界定是清楚的。他们还反复表达了另一层意思,燃气表的价格没有计入燃气供应成本,所以不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而王合安等人认为,《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只强调了管道建设资金的支出,并没有具体到燃气表的所有权。他说,参照其他地方的规定,燃气表更新费由谁支付是有争议的。王合安说,他查阅了河南省内一些城市的规定,发现对自己打官司很有利。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点明了燃气表的归属问题。“燃气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定期免费为用户更换燃气计量装置。”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依据这个规定应该推断出,安装在阀门之前的燃气表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

  事实上,关于燃气表更新费到底由谁支付也是个全国性问题,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2006年3月,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曾组织召开过一次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专家、消费者、律师等多方参与的专题研讨会,不赞成超期民用燃气计量用具的换表收费由用户承担。

  2006年4月,中消协也对此事发表观点认为,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配装燃气表是其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公用企业的先决条件。消费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营者自行解决。无论从有关法律规定,还是就商业习惯而言,燃气表都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中消协还敦促有关立法机构应通过立法,明确更换水电气热计量表的责任方。

  王合安说,打了这么多年官司也累了,现在他特别希望哪个部门尽快立法,把燃气表的产权、燃气表更换费用由谁承担讲清楚,这样让用户不明不白地掏钱肯定不行。老先生还说,按照相关规定,燃气表校验、维修后还能继续使用,现在燃气供应方为了图方便、追求经济利益,全部换成新的,对资源也是个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