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管道燃气定价必须听证
[ 来源: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10/4/2   ]
  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经过听证才能实施。30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广东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加了定价听证制度内容。并将考虑到违规经营燃气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修改稿将这些非法经营活动的罚款由2万~10万元,提高至10万~50万元。
  违法经营燃气罚款额提高
  据了解,此前的修订草案中,对没有经营许可证就卖罐装气等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而在这次的修改稿中,罚款最低限额已提到了10万元。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其罚款从2万~10万元提高到5万~20万元。
  另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其罚款从2万~5万元提高到3万~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其罚款从1万~3万元提高到3万~10万元。
  用户欠费要交违约金
  记者还了解到,修改稿中专门增加了有关定价听证制度的内容,要求“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依法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修改稿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在自接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欠燃气费的一倍”的条款则被删除。
  修改稿还规定,如果管道燃气用户不支付燃气使用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并报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原稿中对“居民用户逾期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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