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70%原油99%天然气靠管道运输
[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0/6/24   ]

    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行三审。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管道建设只要影响到土地使用,并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就应该给予补偿。

    “既然管道建设企业是国有企业,该花的钱一定要花,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应该和征用城市建设用地一样,给予合理补偿。”尹成杰委员建议在建设过程中节约用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农田,是管道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因为管道的设置必然要占用大量农田,而现在的规定太笼统,应该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写在其中。另外,作为集体土地,管道企业在建设时需要使用,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手段取得集体用地?这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的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对于这款规定,建议修改为“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第26条中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管道企业不予赔偿。”这个规定非常勉强。王云坤委员建议改成“为了合理并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在保障管道安全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经过论证,签订协议,种植浅根农作物。”

    “建设输气管道一般不再办征地手续,也就是说是临时用地、临时的使用权,没有改变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这种临时使用要给予补偿,只要经济权利就受到了限制,就应该有补偿。”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说。

    “赔偿责任对农民比较刻薄,企业虽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在企业同意下农民已经种了庄稼,那么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损害了农作物可以不赔偿。这样规定对农民不太公平。农作物是农民一年的劳动果实,不能不赔。补偿对有没有取得使用权的有差别是可以的,但是一点不赔是不合适的。在农作物的问题上没有必要分得这么清楚,应该给予适当的赔偿。”丛斌委员说。

    林强委员说,管道企业已经取得了使用权的土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这些土地上种植一些浅根农作物,管道企业因为管道的巡护、维修、监测造成了农作物损失时如何处理,这是应该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与管道企业的约定就可以了。不需要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建议第26条第2款修改为,“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因管道巡护、维修、监测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按照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个人的约定处理”。

    据了解,我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总量很大,原油的70%和天然气的99%都靠管道运输,目前已形成7万公里的干线管道,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天然气管道总长度将增加到9万公里,而且跨区域、跨国境。石油和天然气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事关公共安全、事关民生安全、事关经济安全,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从国务院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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