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甘肃省解除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等食品类商品和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今后由经营者自主定价。12月17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曾在临时价格干预之列的液化气,其流通环节将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即生产企业直接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零售点供气时,综合进销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 生产企业直接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气时,按两道环节控制,即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零售点。综合进销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其中,进销差价率为4%;批零差价率为6%。 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按三道环节控制,即批发企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零售点。综合进销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4%。其中:第一道环节进销差价率(批发企业)为4%;第二道环节进销差价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为4%;批零差价率为6%。 对由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直接零售的,其作价公式为:零售价=出厂价×(1+6%)+实际运费。经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进销差价率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双方在4%以内协商确定。以上均为含税价格。 此外,省物价局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之后,加强对解除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价格监管,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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