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中油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油中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中泰」)与TongdaEnergyPrivateLimited(通达能源有限公司*)(「通达」)(一个独立于本公司之第三方)订立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据此,中油中泰同意以现金代价人民币37,066,410元(相等于约42,121,000港元),向通达购买泰州通达天然气有限公司(「泰州通达」)81%股权。于泰州通达项目之投资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2亿元(相等约2.27亿港元)(「泰州通达项目」)。
此转让协议之订立是监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中油中泰收购泰州通达後,从二零一零年开始每年向泰州通达项目提供不多于500,000,000立方米的天然气。
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中油中泰与通达(一个独立于本公司之第三方)订立转让协议,据此,中油中泰同意以现金代价人民币37,066,410元(相等于约42,121,000港元),向通达购买泰州通达81%股权(「收购事项」)。于泰州通达项目之投资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2亿元(相等约2.27亿港元)。
泰州通达为一间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其主要从事中国泰州地区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及天然气输配项目的经营。泰州通达现正建设位于中国寺巷、姜堰及戴南之间共90公里的天然气长输管线,该建设已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于本公告日期,泰州通达的注册资本为6,700,000美元(相等于约52,260,000港元),其中约2,700,000美元已缴足。
就本公司董事(「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确知、得悉及相信,通达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根据转让协议,代价之5%,即人民币1,853,320.50元(相等于约2,106,046港元)将于转让协议日期起三日内支付,而代价之其余95%,即人民币35,213,089.50元(相等于约40,015,000港元)将于收购事项完成日期支付。代价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支付。
收购事项之完成将取决于在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协议方书面同意之其他日期)全部先决条件获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政府部门登记泰州通达之股东变更、政府部门并无异议或限制、泰州通达并无重大负面改变及由通达提名之董事辞任。
收购事项完成後,泰州通达之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董事将由中油中泰提名,及一名董事由通达提名。中油中泰承诺将促使泰州通达于二零一零年六月或之前向姜堰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供应管道天然气。天然气供应之年度增长率预期为不低于15%。
再者,收购事项完成後,通达将有权于任何时间将其于泰州通达持有之余下19%股权出售予中油中泰,而中油中泰将强制以代价人民币8,694,590元(相等于约9,880,220港元)购买该19%股权。该购买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如必要及必须)。
此转让协议之订立是监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中油中泰收购泰州通达後,从二零一零年开始每年向泰州通达项目提供不多于500,000,000立方米的天然气。再加上本公司于南京、扬州、南通及泰州现有之十一个天然气项目,本收购事项无疑进一步扩大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中国江苏省之业务范围及增加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收购事项完成後,泰州通达将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其业绩将合并入本集团之财务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