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政府从百分之百拥有燃气企业,应逐步向控股、相对控股并最终由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转变。这样即可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又能发挥市场的监督和制衡作用,提高燃气企业的运营效率。
(6)建立健全独立的监管体制,以保证上述进程的实施。
(7)降低门槛,允许燃气企业发行债券。企业债券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的优点是:手续简单,能在较小的时期内完成企业的筹资计划;资金使用期限和运用方式灵活;具有明显的财务杠杆作用,同时债券利息在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率水平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远低于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长,有利于企业长远经营发展。较适合于向燃气企业这样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未来收益稳定,有一定偿债能力的企业。但由于燃气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无法满足发债的要求,因此需要政府提供直接的信用支持,同时从远期政策上,能够使燃气企业逐步满足要求。
(8)取消不合理税费,使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在税负上与其他行业平等。如北京市燃气集团现在缴纳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和用户交纳的四源费。
(9)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并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长期性。建立燃气市场的企业准入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同时反对不公平竞争。燃气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市场经营的同时,承担着为广大公众服务的义务。因此地方政府应制订和出台统一市场游戏规则,规范各个经营者的行为。在同一个地区的进行经营的燃气公司,享受同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同的社会义务。
(10)政府逐步减少并最终避免对市场和燃气公司特别是国有燃气公司的直接干预,尽可能通过制定统一的能源政策,调整和平衡各种能源之间的价格,最终在价格中反映和实现燃气等清洁能源的环保效益,用价格杠杆进行市场调节。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