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天然气发展的七大关系
[ 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更新时间:2009/4/21   ]

  我国刚刚开始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采用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模式。许多人片面地认为,要竞价上网就不需要长期地购售电协议了,因此,电网也不需要和燃气电厂签长期PPA。然而,即使电力体制改革上走在最前端地国家,真正实行竞价上网的电厂也是很有限的,不超过总体容量的10%。如果简单地理解这一模式,使燃气电厂与燃煤电厂竞争是不合理的。电力体制改革的目的还是要保证电力供应安全,提高运行效益,促进洁净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燃气电厂在这些方面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在中国,燃气电厂主要在峰荷及腰荷上供电,它在分时电价的基础上是有竞争力的,并能提高电网的运行质量及安全。电网作为各种能源的汇集点,应是落实国家能源多样化的重要工具。作为国有企业的电网公司,应帮助落实国家的能源战略。

    关键是怎样看待既处于天然气行业下游又处于发电行业上游的燃气电厂。如果光是把它看作是电力行业上游的一种化石燃料电厂,那么燃气电厂是要与燃煤和燃油电厂一样参与市场竞争的。但燃气电厂在天然气价值链的下游,背着该产业链所要求的照附不议合同义务,并支撑作与天然气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能源结构调整,环保,LNG船运产业发展,燃气轮机国产化,国有公司走出去等)。简单地将燃气电厂看成是电力行业上游的一种热电源显然是不妥的。因此,我认为,允许燃气电厂与电网签署PPA与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不相悖,政府应该敦促电网公司与燃气电厂签署PPA,以支持大型天然气项目的起步。

    除了PPA之外,政府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提高燃气电厂相对于燃煤电厂的经济性。这些措施包括:执行基于市场价值的电力批发价格,主要是峰谷分时上网电价;给予燃气电厂优惠的税收政策;给予燃气电厂足够的运行小时数;给燃气电厂一定的环境优势贴价和对燃煤电厂的排放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并收取更高的排污费。另外,规定包括天然气在内的洁净能源在发电企业中必须持有一定的比例也是很有必要的。

四、“理直”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燃气行业与相关市政产业之间的关系

    上文所提到的国际能源署的报告认为,中国的地方天然气配送可能是问题最多的部门。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地方燃气公司财务状况不佳而城市配气网和配气设施改造和扩张又需要巨额投资,加上地方燃气公司因习惯于管理稀缺的人工煤气,而都缺少积极的天然气营销努力。

    我认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将涉及到地方燃气公司的短期利益与燃气市场长期发展的关系。如果地方燃气公司只顾短期利益,通过收取令人生畏的高额开户费,为管网的扩建筹集资金,并保证相当高的投资回报率,这将导致许多潜在客户即使在配送网已经建到家门口仍然拒绝使用天然气的局面。显然,这将影响地方燃气行业的长期发展。但是,如果按一般市政工程来做,不能保证足够高的回报率,城市燃气行业的投资也得不到保障,同样发展不了天然气市场。“理直”这一关系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合理的监管框架来保证城市燃气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燃气行业与其它市政行业一个很大的不同点是地方燃气公司按天然气价值链的要求要与其上游操作者所签订的长期照付不议合同。这种合同就要求地方燃气公司在与其本身承担的照付不议的合同相对应的年限里(一般为20~30年),能在某一特定区域开展正常的业务,使其有能力履行照付不议的合同。这就对城市燃气专营权政策提出了一个比较特殊的要求。但在同时,目前正在中国实施的城市燃气专营权制度实际上是在本来就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增加了长达30年的法律垄断权。这就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监管能力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另外,还要注意城市燃气专营权和相关市政产业(如供热,供电)专营权之间的连接,防止在本来就是条条块块的市政产业上再以专营权的形式加上一个法律方面的条条框框,而进一步妨害一些高效环保产业(如燃气热电联产)的发展。

五、“理直”天然气成本、定价和税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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